(一)主要职责
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,拟订有关政策,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,组织辐射环境监测,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,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、制造、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。
(二)内设机构
办公室、核安全协调处(国家安全协调处)、政策与技术处、辐射监测与应急处(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)、人员资质管理处、核安全设备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