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规范和指导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,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结合机场建设、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,规定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、工作程序、内容、方法和技术要求。本标准是对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》(HJ/T 87—2002)的第一次修订。与原标准相比,主要修订内容如下:完善了规范性引用文件;增加了术语和定义;增加了总则,完善了工作程序;细化了环境影响识别;细化了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判定;强化和完善了环境现状调查、评价以及影响预测分析的内容和要求;完善了环境保护措施要求;增加了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要求;修改了附录内容,并增加了新的附录;删除了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划分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等相关内容。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,附录B~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》(HJ/T 87—2002)废止。